上海的金先生年进入公司,因没有按照公司规定的不能使用私人手机以及不能穿短裤上班,被公司开除。他认为,工作期间穿短裤不足以认定为《劳动法》中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,公司和他解除合同的程序不合法。公司方则认为入职前已告知金先生相关规定,且他也在文件上签了字,“原告工作期间身穿短裤次数达到三次,符合公司劳动纪律与解除合同的条件”。金先生向法院起诉,要求获赔2.5万元。法庭将择期作出一审判决。“穿短裤上班被开除”,一些人认为匪夷所思,另一些人则觉得合情合理。之所以有此分歧,无疑是基于个体间工作经历、职场经验的差异。对那些自由散漫、不修边幅的人来说,或许难以理解西装革履的着装礼仪对另一些公司意味着什么。就此而言,这起看似奇葩的劳动纠纷案件固然与法理有关,但亦涉及到不同的职场文化和生活态度的碰撞。鉴于问题的复杂性,简单就此事给出对错判断,也许是困难的。的确,企业有权制定各种规章制度,并据此对员工展开管理。根据《劳动法》相关规定,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,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,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企业规章制度,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……这意味着,在本案中,法院很可能会认可公司一方的做法。毕竟,所谓“三次穿短裤解除劳动合同”的规定,早就公示告知并经员工签字确认,其合法性和约束效力有理由得到支持。“员工上班其间必须规范着装,不得身穿短裤等非正式装束”,类似的规定在许多企业应该都存在。可以说,此类要求本身并无明显不恰当之处,需要


转载请注明地址:http://www.dahulua.com/dhzlff/12267.html